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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10作者: 浏览次数: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组织部文件

 

温龙组〔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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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湾区不合格党员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区属有关单位党(工)委:

现将《龙湾区不合格党员处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组织部

2016年3月 10 日

 

 

 


龙湾区不合格党员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纯洁党员队伍,畅通党员出口,保证党员质量,激发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组〔2016〕5号)和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本范围内全体党员。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

2、热忠于组织、参加、支持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3、组织、策划、煽动群众集体上访闹事,参与无理上访,或为无理上访提供资金、交通便利等条件的。

(二)政治立场动摇

4、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和决定不积极、不坚决,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拉帮结派,长期搞不团结的;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篡改选举结果的。

5、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及其他歪曲丑化党委政府形象言行的言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明里暗里阻扰、抵制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社会事业建设,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的;诽谤诬陷、打击报复他人,侵犯公民和党员民主权利的。

(三)革命意志消沉

7、对党的基本理论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

8、大局意识缺乏,不支持、不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恶意阻挠重大项目建设。

    9、党性原则丧失,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公开扬言退党。

(四)宗旨观念淡薄

10、群众观念差,不关心群众疾苦,不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对群众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行为不劝告、不制止。

11、服务意识差,对群众感情冷漠,态度消极,办事推诿扯皮,刁难群众。对村(居)党组织安排的联系服务群众工作,不支持、不参与或落实较差的。

12、不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权益,在国家、集体利益或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袖手旁观,或临危退缩。

(五)工作消极懈怠

13、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工作上拈轻怕重,消极怠工,长期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甚至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责任事故。

14、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六)组织纪律涣散

15、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的决议、决定,言行不一,阳奉阴违,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1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

17、不按规定接转组织关系,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或长期在外未亮明党员身份的;流动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对党组织要求不重视的;未办理相关党内手续因私出国(境)或出国(境)超期未归的

18、不遵守党的保密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

(七)道德行为不端

19、违反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遵守交通秩序、卫生制度、村规民约、机关企事业单位文明规范等造成较坏影响的,以及被公安、法院、银行等列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

20、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或不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且造成较坏影响的。

21、违反人伦道德,不讲家庭美德,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社会评价较差的。

22、生活作风不检点,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参与赌博、吸毒、打架斗殴、酒驾等行为,或有损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其他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违反犯罪的。

(八)廉洁自律松懈

23、法制意识不强,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4、恶意拖欠国家、集体资金,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谋取个人利益。

  党员民主评议差的,且在党员群众中认可度低,或在党员民主评议中差的票数达到30%以上、且经考察表现较差的,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年终得分低于60分的,或先锋指数考评连续两次被评为“警示”党员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对符合第五条所列情形的,所在党组织要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方式

  预备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一)限期改正。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意愿,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缺点、错误的决心的不合格党员,视情给予限期改正处置,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

(二)劝退。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或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或已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劝其退党。

(三)除名。

1、直接除名。对问题性质严重的不合格党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和愿望,也应直接予以除名。

2、劝而不退除名。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退党除名。对本人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应予以除名的,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也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

4、脱党除名。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未办理相关手续因私出国(境)超期6个月未归等情形,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程序

第八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认真按规定执行,严格审核把关。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初始动议。不合格党员一般由党支部根据以下情形提出:

1、党组织提议。在党员日常管理中发现有不合格表现的,或者民主评议、党员“五星争创”考评、党性分析等活动中考评结果较差的,应当提议为不合格党员。

2、党员联名提议。可由3名以上党员联名以书面形式提交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或者由1名以上党员在支部大会上口头提议、2名以上正式党员附议。

3、上级党组织直接建议。上级党组织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向支部提出处理意见。

4、群众来访来信反映。群众来访或者来信实名反映党员存在不合格党员认定情形的,且反映的问题具体明确。

(二)初步认定。党支部要根据初始动议情况,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并提出拟处置意见,报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初审。

(三)调查核实。基层党(工)委要指派组织委员或组织员等2名以上正式党员,会同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情形进行调查,收集当事人、知情人的书面旁证材料,当面听取党员本人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根据调查结果,综合党员的思想认识、组织生活表现、主要问题、本人态度等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四)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材料等上报基层党(工)委预审。基层党(工)委要对支部上报对象的简况、主要问题、认定程序、处置意见等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指导性意见。预审意见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相关党支部。对拟作出劝退、除名的,由基层党(工)委报区委组织部预审。

(五)大会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的调查核实情况和预审情况等,将拟处置意见提交大会讨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本人到会,会上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和辩护;不能到会的可提供申辩材料。处置对象拒不参加或无法联系到的,则公示7天。公示期内,处置对象未联系支委会提出申辩意见的,期满后,申辩程序自动取消。处置决议原则上要本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其他原因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有关材料中给予说明。基层党(工)委应派人到会指导。

(六)审查批准。党支部要将处置决议连同《不合格党员处置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报基层党(工)委。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七)宣布决定。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书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通过支部大会或其他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宣布。本人对处置结果由不同意见的,一般在接到处置通知后30天之内提出申诉;党组织接到申诉以后,要在60天之内作出复查复议结论,不得扣压。经复查复议,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八)教育转化。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每个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汇报一次学习思想工作情况;党支部要建立联系帮带和定期回访等制度,指定1-2名政治素质好的党员作为联系人,及时进行跟踪教育。有条件的,可由其入党时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参与结对帮扶。对情况比较特殊的,可通过转移组织关系、集中教育整转等方式,加大警示教育力度。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基层党(工)委作出审批意见之前,要对限期改正党员的转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听取帮带人的意见、了解普通党员和群众的反响、核查履行党员义务等确认帮教成效。对确已改正到位的党员,及时宣布限期改正结束。对劝退或除名的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协同相关党支部书记开展组织谈话,将组织的处置意见和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告知受处置党员本人,并耐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使其真正接受组织决定。

(九)整理归档。党支部要将不合格党员的调查报告、旁证材料、处置决议、受处置党员本人对处置决议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存入党员个人档案,并将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工)委和区委组织部备案。

  不合格党员处置的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一)要把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理想信念缺失,反对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要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要把党员参加某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民间风俗活动与党员信仰宗教区别开来;要把在一时一事中或某项工作中不起作用与长期不发挥作用区别开来;要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尤其是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二)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党员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三)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份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不能用限期改正,使其留在党内。对于应宣布除名的,也不能用某种党纪处分来代替。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它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知区纪委。

第十条  对列为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期改正期间及改正期满回归组织后1年内不得作为评优评先人选、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推荐考察人选、“两代表一委员”初步人选、入党介绍人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被劝退或除名的,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第十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确有不合格,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未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做出处置;必要时,基层党(工)委可直接调查核实,经集体研究做出处置决定,报区委组织部批准后,按程序作出处置。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对所在党支部没有能力开展教育帮扶转化以及由基层党(工)委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的,基层党(工)委要建立教育帮扶支部,将不合格党员组织关系统一迁入,进行集中帮扶教育转化。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龙湾区不合格党员处置暂行办法》(温龙组〔2013〕67号)即日起停止实施

 

附件:1、不合格党员处置情况登记表

          2、限期改正期满党员情况登记表


附件1

不合格党员处置情况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籍贯

出生年月

入党时间

文化程度

所在党支部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不合格党员拟处置形式

□限期改正     □劝退     □除名

支委会审议意见

支委会要认真分析其问题的性质、原因及影响,区别不同情况,拟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党(工)委预审意见

(基层党委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认定程序和依据材料等进行把关,提出指导性处置意见)

 

组织委员:          

    年   月   日

区委组织部预审意见

(对拟作出劝退、除名的,提出预审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支部大会

决议

明确支部大会召开时间,并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表决情况、表决结果做出决议

 

                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党(工)委审批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区委组织部审批意见

(对拟作出劝退、除名的,提出审批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存党员个人档案,一份由党支部保存备案,一份由党(工)委保存。


附件2

限期改正期满党员情况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籍贯

出生年月

入党时间

文化程度

所在党支部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限期改正

时间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支委会意见

支委会要认真分析其改正情况,并形成初步决议,报上级党(工)委预审

                    

 

 

                 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支部大会

决议

明确支部大会召开时间,并对限期改正期满党员的转化情况做出决议

 

 

 

 

                 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党(工)委审批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存党员个人档案,一份由党支部保存备案,一份由党(工)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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