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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2-02-23作者:办公室 浏览次数:

龙湾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结果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温州龙湾中学,简称龙湾中学、龙中,学校英文名为  WENZHOU  LONGWAN  HIGH  SCHOOL。学校创办时间为2004年,建校纪念日为9月1日。

温州龙湾中学住所: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为全额拨款,申请设立登记时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2596万元人民币。是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温州市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开办资金人民币22596万元,经费来源类型为全额拨款

第五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宗旨:实施高级中学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业务范围:高中学历教育。

第七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行业管理部门:温州市教育局。

第八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温州市教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温州市龙湾中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温州市龙湾中学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副校长;

(三)审核(核准)温州市龙湾中学章程草案;

(四)监督温州市龙湾中学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温州市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温州市龙湾中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校,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温州市龙湾中学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温州市龙湾中学提供稳定增长的办校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校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温州市龙湾中学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温州市龙湾中学发展;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温州市龙湾中学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温州市龙湾中学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温州市龙湾中学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温州市龙湾中学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温州市龙湾中学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温州市龙湾中学宗旨,维护温州市龙湾中学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二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备校党务办公室和相关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温州市龙湾中学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七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设校长1名。校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研究决策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开展学校工作的各项措施意见,协调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部署。

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改革举措、各项规章制度的修订、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经教代会酝酿讨论,审议通过。学校支持和鼓励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学校应争取家长和社会力量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主动欢迎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校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会议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温州市教育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温州市教育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党务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政教处、安保科、总务处、高三段、高二段、高一段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学校管理职能。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党组织或校长提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并报温州市教育局批准备案。也可按需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选拔任用。

校长办公室(党务办公室)负责学校党务、内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在校长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公平,工作认真细致,恪守保密制度,重要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二)按校长的意见,协调学校各部门工作,落实学校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学校其它各项决定。做好学校有关活动、会议的组织落实工作。

(三)负责起草学校的有关报告、计划、总结等综合材料及党委行政有关重要文件;负责学校党委及行政、校外来文来函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校内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全校机要文件管理及学校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校内请示、报告的流转工作。

(四)当好领导助手,协助领导掌握全校人员编制、用人计划和人事工作情况,做好有关人事、工资、福利、聘用合同、考核、职称评审等工作,注意随时积累资料。做好人事、党务等统计工作,认真填写各种报表,对报表做到及时、清楚、准确、合理、科学。做好信访、接待、外调以及学校保密工作。

(五)做好教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出国等工作,并及时办理好相关的手续。

(六)负责学校人事档案及文书档案的管理,做好日常文秘工作、文件收发工作。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利用工作,档案分类准确、装订整齐,保证档案的真实性。

(七)负责党务公开及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全校信息的收集、发布及上报工作,编发《龙湾中学报》;编印《龙湾中学年鉴》及大事记;负责学校综合数据的统计、审核及上报工作;编辑、审定学校有关介绍材料。负责学校对内、对外宣传工作,做好校园网、官方微信等自媒体建设工作。

(八)组织协调学校重大事项和大型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做好学校公务接待工作。接待各类来访人员,处理或转达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解决来访人员所提出的各类问题。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接待工作;管理“校长信箱”。

(九)及时做好上级部门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校教学计划的执行。

(二)组织教师学习国家制定的各科课程标准,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

(三)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做好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的组织工作,做好学业水平考试、高校招生考试等国家考试的组织工作。

(四)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和规定,编制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征订教材、学习资料。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五)牵头做好教育统计工作,认真填写各种报表,对报表做到及时、清楚、准确、合理、科学。

(六)负责实验室、图书馆、文印室和现代教育技术室的管理和建设,制定图书、仪器、电化教具等教育设备的添置计划,定期进行工作检查。

(七)制定学校信息化工作规划及实施计划,提出新建、扩建、改建计划和实施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培训、网络应用及安全培训等工作。

(八)负责学校中心机房和多媒体教室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工作,保证校园网线路通畅、网络设备安全和现代化教育教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为教育教学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九)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提供网络、多媒体教学等各种现代教育教学技术支持及服务;为学校教育教学资源提供网络技术环境,搭建网络资源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规范管理。负责学校会议室、报告厅等会议场所管理和维护工作,为会议提供灯光、音响等技术服务。

教科室负责学校的教研、继续教育及课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学校教科研、继续教育、课程建设等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负责课题的规划、管理和研究,定期开展课题研究成果展示活动,针对实际情况,对课题研究做出一定修正。负责教职员工科研课题的筛选、审核和过程管理。

(三)对教职员工提交的论文、课题、案例等组织评选。选编论文集,教科研动态信息资料等。

(四)牵头做好教师评估、考核工作,建立教师业务考绩档案,并及时移交学校档案室。

(五)做好期中、期末等考试的命题指导、试卷评价等工作,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

(六)审查教研组的工作计划,指导教研组和备课组的教研活动,检查各项教学常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建议,做好教师教学情况的考核工作。

(七)定期组织教师举办公开课、研究课、交流会和研讨会,开展改进课堂教学的研究。培养教学骨干,及时给予青年教师具体指导。

(八)根据学校选修课程建设规划,制定好选修课程的开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政教处负责学校的德育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贯彻中学德育大纲,通过班主任工作、团队活动、学科教学德育渗透、劳动与社会综合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道德教育、劳动教育、纪律法制教育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三)组织实施活动类必修课及校外选课等活动类选修课课程教育。组织、管理、运行学生社团,选聘社团指导教师。

(四)组织学生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协同团委指导学生会工作,定期培训学生干部,组织好节假日活动等。组织学生的课外文体活动、课外学科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管理学生的宣传工作,重视校园广播站、校园橱窗、黑板报的建设和管理,主持每周一次的升旗仪式和重大节日的庆典仪式。

(六)根据学校学生奖惩条例组织相关评比,协助年段办公室对学生实行奖惩。

安保科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学校安全检查、安全台账搜集整理等工作。

(二)牵头做好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文明单位评估、复评等工作。

(三)管理学校卫生室,指导学校卫生室规范开展工作。做好师生轻微常见病的一般诊治、意外伤害的应急救护、传染病防控制度的落实、学生卫生健康的宣传教育、师生体检及健康档案管理、药品及器械的采购管理、学校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等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工作要求,制定总务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协助校长管理学校钱、财、物,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合理使用各项经费,遵章守纪,接受监督。

(三)按照教育局、物价局和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每学期公布代办费清单,以便监督。加强学生的助学金和减免费的管理和使用。

(四)管理好学校国有固定资产,抓好固定资产系统软件的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五)牵头做好教育装备统计工作。

(六)做好生活后勤管理工作,办好食堂,管理学生公寓,监督校园超市,做好饮食饮水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确保师生饮食安全卫生。

(七)加强校园常规管理,做好绿化、净化校园的工作,增添校园文化氛围,建设文明、健康、舒心、协调的育人环境。

(八)积极做好教学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教育教学用品的采购、管理和供应,按计划正确发放师生的教育教学工作所需物品,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九)认真执行基建,维修项目的有关管理制度,根据事业规模和经济实力,做好校舍的维修改造、扩建、新建等工作。坚持实行招、投标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关,坚持工程结算审计,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十)落实学校的安全保卫“物防”“技防”“人防”等工作,聘任、管理安保队伍,安排好安保人员值班、巡查工作,保障消防设施、电子监控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应急有效。

高三段、高二段、高一段具体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管理班主任工作。协助德育处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指导班主任制订并实施班级工作计划,组织班主任学习有关教育理论,建立实施班主任工作考核制度,在德育处指导下组织有关评比工作。指导写好学生评语,开展班级管理研究,组织德育科研工作。

(二)负责学生的常规管理及思想教育工作。抓好学生课堂纪律、课间纪律、教室卫生和美化等常规管理,协助抓好学生公寓就寝、卫生等常规管理,处理年段偶发事件。对学生进行以《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常规管理,正常进行每日常规教育和检查。协助总务处做好校园环境卫生工作。

(三)办好家长学校,主持召开学生家长会。

(四)协助教务处做好教师功课安排工作,负责晚自修值班、答疑、教师代课、调课等教学工作安排。

(五)负责教学过程管理,定期召开备课组长、年段教师会议,研究学校教学工作,检查各学科的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及时的指导与控制。通过座谈会、检查学生作业等方式,了解各科的教学情况,监控学生课业负担,听取师生对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校长室做好教师聘任工作。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学校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温州市龙湾中学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温州市龙湾中学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温州市龙湾中学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温州市教育局和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温州市教育局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党总支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温州市龙湾中学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温州市教育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温州市龙湾中学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温州市龙湾中学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温州市龙湾中学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温州市龙湾中学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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